《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从词的结构来说,签订是并列结构,是一个词,而签定是动补结构,是一个短语,除了有签订的意思外,还指签订的条约或合同是确定不变的。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组异形词,二者等义,但推荐使用签订。
签订的订是经过商讨而立下的意思。而签定的定的许多义项中,相关的义项也有商定意即通过协商使之确定。从它们的含义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或者条约来说,似乎用签订或签定都是合适的,而且都是签即签署——签了字就生效,程序和效力都一样。所以,两者的选用似乎就是习惯和规范用法的问题了。但从法律用语上说,应该写签订,而不应该写成签定。法律用语比较严谨,不应该乱用替代词,而让妄生歧义。因此,是签订合同,而非签定合同。
合同订立的原则
订立合同时,谈判双方都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合同的订立才有意义。
1 公平的原则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原则主要强调了三点:
(1)强调了签约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在利益上的互相兼顾。不允许以上压下,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也不允许以小讹大、以穷吃富。
(2)强调了签约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充分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 (凡是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违反对方真实意愿的合同,都属无效合同)。
(3)强调了签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坚持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
由于合同不同于行政调拨,一般来说它应是有偿的。
因此,订立合同,必须将公平、公正贯穿始终。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将公平作为出发点,这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条件。
2 诚实信用的原则
讲诚实、守信用,是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往来中应遵守的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则。不诚实、不讲信用是经济交往中的大忌。目前,全国各级政府组织企业开展的重合同守信誉活动,就是为了促进合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进而促进企业依法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简单介绍,我们了解到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法律对此并没过多的干预。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合同内容进行约定,此时需要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