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的最后一天,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一时间大家对二审判决的内容纷纷点赞,称这是一份既有法律正义,又有人间温度的判决。
不少网友已经对判决做了非常详细的解读,还有一些网友提出,既然刘鑫的行为对江歌的死亡有关,为何刘鑫没有被判刑,而是仅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刘鑫被诉讼,为什么没有坐牢?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刘鑫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还没有违反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那么我国刑法上的救助义务有哪些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家庭成员的抚养义务,当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
2、工作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例如医生、消防员等 ;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设定的一方义务;
4、先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前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险发生的特定义务 。
刘鑫和江歌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刘鑫也不负有职业或工作中的救助义务。
虽然刘鑫和男友分手的行为最终引发其男友施暴,但分手行为本身并没有制造出法益侵犯的危险。
也就是分手行为,没有直接导致江歌的生命处在被侵犯的危险当中。
所以,刘鑫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刘鑫何以恩将仇报?
有一天看到一个人写了一段话
刘鑫,不要为我们背负压力。
没忍住,嗤笑出声!
不相识的朋友,您是何方神圣?刘小姐会为你背负压力?
一个可以无视救命恩人,给逝去恩人极尽所能泼尽脏水的人。
可以对恩人之母再三挑衅,乱刀砍杀,恨不得生啖其肉的人。
会为你一个素不相识的人背负压力?
真乃又傻又善,白白玷污了善良二字!
一个受过正常教育,知道道德,礼仪,廉耻的人应该怎么做?
知无不言 言无不尽怎么写?
江歌母亲有权知道事发真相,当事者刘有义务告知。
可是你刘小姐千呼万唤不肯见,待到不得不见时,一条粉色长裤真乃吸睛无数。作为一个炎黄子孙,华夏文化应该教过您此时应该且悲且庄重。
因已之故累他人身亡。
人即已逝,再多的补偿都换不回一条鲜活的生命!
作为生命的受益者,尽最大努力补偿江母的心情应该有。
见缝插针地恶语相向,六月寒心。
是怎么的狠心无情,动物心肝才说得出人血饺子短命这种字眼?
这是一把一把语言铸成的匕首,一刀一刀刺向江母,哪儿疼您往哪儿刺,您盼着江母气得吐血辞世免您心头一患。
古人说大恩不言谢,结草衔环,为什么不择报恩宁肯结仇?
是怕这份恩情太重了,没完没了把一辈子搭进去吗?
怕别人狮子开口索求无度?
怕不能随心所欲再不能乘风破浪吗?
最后
其实刘鑫的行为涉及到普通人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刑的立法问题。
早在2011年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案就已经引发人们对该问题的立法讨论,但因见死不救属于道德范畴,不适宜入刑惩治而未获得通过。
但国外有将见死不救入刑的例子。
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见死不救是要承担一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日本刑法对见死不救规定为遗弃罪,处以3个月以上5年以下监禁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