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笔者梳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来看,其中涉及劳动关系管理条款主要有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具体内容总结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管理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管理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本单位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本单位受害女职工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等。
二、关于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女职工方面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女职工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三、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女职工的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四、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律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用人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原创文章转载注明出处和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