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与其他的区别(其他和其它的意思区别)

小科普 138

教育法(1995 年)

1.(第 14 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管理教育工作。

2.(第 17 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3.(第 20 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4.(第 31 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5.(第 32 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6.(第 43 条)对于学校处分不服,可以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申诉到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诉讼。(诉讼到法院)

★7.(第 54 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8.(第 57 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9.(第 67 条)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

★10.(第 72 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1 下选择】【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刑事责任:重在惩罚】

11.(第 73 条)明知校舍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对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2.(第 78 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问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第 79 条)考生作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 1 年以上 3 年以下。

★注意:只要学校犯错;不构成犯罪都是它的上一级都是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

只要学校犯错;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高频】:行政处分——制裁对象是内部(老师、校长等)行政处罚——制裁对象是外部(学校外的人员)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节考察 1 道选择题】

义务教育法 (1986 年)

1.(第 2 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 2.(第 7 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第 11 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学生延缓入学、休学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第 12 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第 13 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6.(第 14 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7.(第 22 条)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

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21上、22上小学选择】【22下中学选择】

★ 8.(第 27 条)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22上小学选择】

★9.(第31条)《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0.(第38条)国家机关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11.(第39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21 下选择】

★12.(第56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3.(第 58 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22上小学选择】

教师法(1993 年)

1.(第 3 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

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第 5 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3.(第 10 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4.(第 13 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5.(第 14 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

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21下选择】

6.(第 22 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工作指导监督。

★7.(第 25 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8.(第 32 条)私立学校的教师薪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22上中学选择】

9.(第 35 条)机关人员(校长、教师同事)殴打教师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机关外部

人员(社会人士)殴打教师——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刑事责任。【22下小学选择】

10.(第 37 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③品行不良,悔辱学生,影响恶劣的。【21 下选择】

11.(第 39 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

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 30 日内做出处理。【22下、21下选择】

注意:①学校侵犯教师权利去——教育局/教育局侵犯教师权利去——上一级教育局或同级人民政府

②杀人、盗窃等故意犯罪——丧失教师资格。

第七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节考察 1-2 道选择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 年)

★1.(第 2 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

2.(第 7 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第 22 条)父母因外出打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22下中学选择】

4.(第 27 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1中小幼下选择】

5.(第 58 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6.(第 59 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7.(第 61 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 16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

的未成年人。

8.(第 63 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9.(第 93 条)对于未成年人: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院——履行收留抚养。

★10.(第 108 条)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轻微—单位、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进行劝诫

违反治安管理

—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屡教不改 —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

★11.(第 113 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2.(第 122 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情节轻微

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

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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