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粒的5个特点(质粒特点)

小科普 124

节选自笔者博士论文《刑事证明的叙事论证模型》

从本体论的角度来看,证据必然以载体为依托,这种载体既可以是主观的,如证人的记忆,也可以是客观的,如客观存在的实物。除了载体之外,证据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功能,这种功能体现在,证据的内容或特征在证明过程中能够发挥何种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所以,在对证据进行分析时,应当从载体和内容(特征)两个角度展开。例如,在一件杀人案件中,作案工具是一把砍刀,如果我们将之视为证据E,显然还不能够精细地描述证据的载体和内容两个纬度。如果这把砍刀是一把限量出售的纪念品,则限量出售的纪念品就是E的特征之一,我们可以称之为ET1;如果在这把砍刀上提取到了一枚指纹,我们可以称之为ET2;如果在凶器上还提取到了血迹,我们可以称之为ET3。

可见,根据砍刀E,可以衍生出诸多内容或特征,只有将证据载体与这些具体的内容和特征结合起来,才能准确界定证据。也就是说,当庭出示的这把刀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可被用于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它实际上是许多证据的集合,其所体现出来某一特征,才是证据。(如图)其中,证据内容(特征)的表述应当以底层叙事要素所要求的详略程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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